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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税案解析:哪些“红线”不能踩?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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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10年来,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视、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


典型案例往往突出反映了现实中有代表性的问题,具有普法、预警和引导价值,是生动的法律展示和教材。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期间,税务部门纷纷总结以案说法经验,加大以案说法力度,围绕典型税案,通过多种形式向纳税人讲法说理,提示涉税风险。这些案件发生在纳税人身边,见人见事,警示性强,以案件说税法活动现场总是座无虚席。

案例一:不能故意混淆真实业务,切忌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作为我国最大的沿边陆路口岸城市,满洲里市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和中俄蒙经济走廊建设,口岸过货量持续增长,货代行业快速发展,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近日,内蒙古满洲里市税务局稽查部门从货代行业中选取一个典型案例,面向辖区内该行业企业举办以案说法活动。

某企业是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装卸、搬运、运输等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签订货运代理合同时,故意混淆真实业务内容,将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收入,混淆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的“经纪代理服务”收入,并进行了相应账务处理,少计提了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情况,经过查证,认定该企业通过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119万余元。

“请看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稽查人员列出法条,表示稽查局据此认定该企业构成偷税,对其作出补缴增值税119万余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近一倍罚款的处理处罚。

在阿拉善盟,税务稽查部门将某轮胎有限公司通过隐匿收入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受到处罚的案件在媒体上曝光,并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向纳税人讲解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骗税的规定、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规定、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初衷以及该如何适用等,还将同类骗税案件汇编成册,向纳税人发放,提示风险;在乌兰察布市,税务部门以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案件为例,向纳税人讲解《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让纳税人知晓什么情况下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上“黑名单”后会面临什么后果;在兴安盟,税务部门召开风险警示大会,以案为例向企业讲解应如何防范虚开发票风险、避免取得异常凭证。

案例二:不要想着“天上掉馅饼”,“挂名老板”不能当

“老师们,同学们,千万要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不能随便泄露给他人,更不能提供给他人使用……”4月7日,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重庆市南岸区税务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联合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共青团南岸区委员会等单位在重庆工商大学举办普法讲座,结合多起大学生受骗案件,向400余名师生讲解包括税法知识在内的反诈防骗知识。

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检查二科科长何华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保护个人信息”为主题作了演讲。她说,重庆市5所高校近年来接连发生诈骗案件,上百名学生和老师受骗,累计受骗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她配合播放视频向师生展示:不法分子如何先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大量个人信息,再利用这些信息为违法犯罪活动打掩护。“看看这些案例,个人身份信息泄露后,有的被用于注册公司,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人员,这些公司成立后大肆进行虚开发票、骗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案发后被挂名者面临被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被联合惩戒的局面;有的被一些企业用于虚假申报个人所得税,扣除成本费用,给被冒名者履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义务带来不利影响。”她还以税警联合破获的一起虚开发票案为重点,强调不能将个人信息出借他人、不能倒买倒卖个人信息,并介绍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方法:不要想着“天上掉馅饼”,戒除贪婪心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定期更换账户密码,网上使用支付功能时尽量使用个人网络,用完公共网络后及时清理使用痕迹。“发现个人信息被冒用后要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涉案企业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诉。”她最后提醒道。

鉴于医药行业虚开发票案时有发生,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最近还梳理典型医药企业税收违法案例,围绕案例向辖区内50余户医药企业分析问题、讲解税法,并与企业讨论防范方法。到场企业代表被这些案件分析吸引,不时有人提出问题、参与讨论。

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近日则走进江北民建会员之家,向30多家企业讲解重庆市近年来发生的典型偷税、骗税、虚开等税收违法案例,说明涉案企业除受到税务处理处罚外,还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级别被判为D级,在发票领用、融资、工程投标等多方面受到限制,而纳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则在出口退税、融资等多方面得到支持。其间,稽查人员与企业代表一起梳理涉税风险点并探讨如何避免。

案例三:“隐蔽手段不隐蔽”,不能隐瞒现金收入

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省,临海市税务局开展“云讲税案、护航民企”活动,通过典型税案分析市场活动中常见的税收风险点,引导民营企业及时规避。

“云讲税案、护航民企”活动第一期以“加油站案:隐蔽手段实际上并不隐蔽!”为主题,梳理分析加油站行业需要注意的涉税风险。

主讲人胡伟琛在直播中指出,随着近年来微信、支付宝、易捷钱包以及石化钱包等电子化支付手段在加油站行业普及,伪造或修改油品销售收入金额变得极难实现,而隐瞒现金支付收入成为加油站行业的重要税收风险点。本期案例中,某加油站认为现金支付收入难以监控,便在保证各油品销售数量正确的前提下,对现金支付收入进行汇总开票时调低销售单价,导致少缴税款504.26万元。

胡伟琛分析指出,现金支付不像电子化支付手段具有实时传递、系统留痕等特点,确实难监控。然而,正常的销售活动在库存、物流、收入等环节上呈现链式对应,其中一个环节若经过“改写”,就会与链条上的其他环节不匹配。企业试图通过局部“改写”掩人耳目,最终还是会暴露的。“隐蔽手段实际上并不隐蔽!”针对一些加油站企业的侥幸心理,胡伟琛在直播中强调,纳税申报弄虚作假往往会弄巧成拙,有关偷税行为被税务稽查查处后,企业不但要补缴税款、滞纳金,而且要被处罚款,还可能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直是企业的一大“雷区”。在浙江省玉环市,税务部门以典型案件为例,举办线上线下联动的“防虚开知识课堂”活动。“玉环某机械制造厂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向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工商户购买货物时,认为自己已按时缴税且交易属实,便取得由非销售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造成偷税的违法事实,受到处理处罚,教训惨痛。”

案例四:经营要依法依规,不能开具也不能接受虚开发票

近期,广东省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梳理案例,聚焦常见的虚开发票风险点,组建专家团队到企业以案说法,现场帮助企业准确理解有关法律规定、规范涉税处理、排查涉税风险。
在一家机械租赁企业,稽查人员梁静结合前期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的涉税风险点,向企业讲述了近年来查办的某机械租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中,企业在没有实际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的情况下,编造虚假销售业务,虚构交易资金,为本地及外地的数十家建设工程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这些规定及刑法有关规定,稽查部门认定涉案企业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案企业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有关责任人最高量刑可至无期徒刑,一定要吸取教训,依法依规经营。”稽查人员在以案说法后提醒道。

在一家建筑工程企业,专家团队向财务人员讲述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恶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案例。该公司在与一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后者为自己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这些发票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的原始凭证。稽查部门依据税收征管法等规定,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对其依法作出了处理处罚决定。

案例五:检举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能超出规定的范围

在日前举办的以“严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为主题的以案说法知识讲座上,十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稽查人员郝勇向纳税人讲述一起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
该案例是一起案中案:2014年5月,姚某在某云纺店购买了合计5916元的罐装凉茶,但索要发票时被告知发票用完,无法开具。姚某向税务机关举报,税务机关调查发现这家云纺店的确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上述销售收入,遂依法对其作出补缴增值税859.59元、加收滞纳金6.02元的处理;对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00元。之后,税务机关就有关涉税事项调查情况制作反馈文书,邮寄给姚某。姚某收到反馈邮件后,向税务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税务机关向其公开对某云纺店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就有关申请向姚某出具反馈文书,告知有关税务处理处罚的作出时间、金额、内容等主要信息,但不能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姚某不服此答复,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姚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措施。但根据当时有效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2020年施行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作出了类似规定。”郝勇指出姚某的信息公开要求违反了有关规定,并分析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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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税网(节选),记者 卢慧菲,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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